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6768号原告王志权诉沈龙炳、余昌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103832.96元(以借款本金280000元为基数,按4倍现行LPR12.4%的利率,自2022年1月18日暂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共计1078天,利息103832.96元,实际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被告沈龙炳、余昌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