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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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蔡强

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8366号原告何凤云诉被告蔡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对位于合肥市政务区集贤路98号名门首府邸38幢401的房产进行分割,确认原告享有该房产70%的所有权;2、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按房产的70%份额向原告支付房产折价款15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涤除该房产上设立的第二顺位抵押权;4、若被告未在判决生效30日内履行涤除抵押权及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对涉案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蔡强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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