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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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皓

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4357号原告詹雪春诉被告杨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9124.93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519.44元(自逾期之日起暂计至2024年07月31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4%计算,实际计算至还清之日,年利率最高不超过按法律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具体以法院裁判为准):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如有)、律师费(如有)由被告全部承担。现依法向被告杨皓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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