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4407号原告韦章益诉被告陆孟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逾期利息3250元(按照年利率3.85%,自2019年8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10月11日),小计1825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被告陆孟兰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