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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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何传宏、六安市裕安区传宏板材经营部、程耀霞

本院受理原告匡大志诉被告何传宏、六安市裕安区传宏板材经营部、程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何传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匡大志借款本金375165元及利息(利息以375165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匡大志的其他诉讼请求。]、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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