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81民初11280号原告郑品玉诉被告施迎新、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施迎新、郑萍共同向原告郑品玉偿还借款本金431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31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年利率12.4%,自2024年4月18日起至实际全部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施迎新、郑萍向原告郑品玉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以上金额暂合计482425.98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施迎新、郑萍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25年10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