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锐与被告陈仕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5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仕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锐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并逾期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1%为标准从2024年11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陈仕鑫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20元,由被告陈仕鑫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