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桂春与被告吴荣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41584.99元,并且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3%)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