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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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郭小健

本院受理(2025)闽0504民初2179号原告庄宝莲与被告郭小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址于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杏宅东角109号房屋的初始登记手续(登记产权人为原告、被告);2.判令被告在上述房产的初始登记办理完成后,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该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登记为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河市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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