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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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泉州辽粟贸易有限公司、孙兵

本院对原告林燕如与被告泉州辽粟贸易有限公司、孙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泉州辽粟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燕如支付代理服务费4,400元;二、驳回林燕如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泉州辽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503民初49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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