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告施祥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5)闽0702民初5585号】,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起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共计人民币184968.41元(包括本金181453.74元、利息3214.77元和罚息299.9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人民币9419.27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392.10元(违约金以代偿款184968.41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4倍LPR(12%)的标准暂计至2025年7月1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00元;5.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具体诉讼请求详见原告提交法院的纸质起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在三十日内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南山法庭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以上期限届满后的第四日上午09时30分(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山法庭夏道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