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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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顺平、林秋毜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顺平、林秋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泉州市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支付给原告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物业服务费8201元及违约金(其中2020年3月份产生的物业服务费139元,自2020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止;2020年4月份产生的物业服务费139元,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止……以此类推,2025年1月份产生的物业服务费139元。自2025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止,均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起诉之日止违约金约7501.552元)详见:(清单);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5年1月15日止的公摊水电费2065元、日常公共维修金599.89元合计2664.89元;3、原告因本案支出代理费1500元应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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