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肖彪与被执行人福建莫森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肖彪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们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们拒绝本院的联系以及拒收本院材料,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举证及答辩权利。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