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624民初2620号原告吴庆龙与被告刘惠珍、刘银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公告发出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供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5点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