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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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余建华

本院受理(2025)闽0502民初4779号原告林志宝与被告余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1250元及因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60.1元;2.被告赔偿原告因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停车费用19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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