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鸿图与被告曾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迟延返还期间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