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7241号原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金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金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鼓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