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郑良英与被告周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5民初1221号民事裁定书、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等材料。本案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5年9月2日作出(2025)闽0725民初1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周慈荣偿还郑良英借款本金71000元及利息(以7100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计息,自2013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周慈荣支付郑良英律师费108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周慈荣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4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