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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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京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适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京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货款453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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