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403民初4413号原告邹春凤与被告汤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三元区人民法院(列东办公区)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