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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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曾鼎有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平市延平区怡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鼎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曾鼎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平市延平区怡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3544.5元、公摊水费82.62元、公摊电费351.73元;二、曾鼎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平市延平区怡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62.02元(暂计算至2025年3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尚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物业管理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南平市延平区怡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南平市延平区怡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65元,由曾鼎有负担31.35元。公告费400元,由曾鼎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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