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周华英与被告徐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019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华英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20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23年10月1日、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30日、2024年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周华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