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你们银行卡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皖0103民初3260、3258、3256、323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