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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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谢娟

本院受理原告胡学凯与被告谢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学凯请求判令:一、被告给付原告酒款7320元;二、利息从起诉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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