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6381号原告孙竹青诉被告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2415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人民币11027.47元(以人民币241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7年5月8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人民币2415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8月26日):(第1、2项暂合计人民币35184.4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陈飞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