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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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童付生

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4373号原告彭坤诉被告童付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66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396.08元(以5663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0日起按照全围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暂计算至2024年6月17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被告童付生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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