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8977号原告李道翠诉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9430.66元(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从2024年2月8日暂计算至2025年4月8日为9340.66元,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共计69340.6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被告刘斌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