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林飞诉被告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614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林飞借款本金70000元;二、被告刘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林飞借款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林飞其他诉讼请求。]、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