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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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峰

本院受理原告鲍清梅诉被告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614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鲍清梅借款本金62800元;二、被告刘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鲍清梅借款利息:以62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2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鲍清梅其他诉讼请求。】、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结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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