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宁德市安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瞿绍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922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执行义务告知书、债务人诚信履行告知书、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典型案例,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瞿绍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宁德市安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交纳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2651元、公摊水电费584.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瞿绍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在线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