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22民初20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与被告李昌元、李秋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