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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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马良平

本院受理原告吴家团与被告马良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吴家团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马良平立即偿还原告吴家团代缴电费14544元,并支付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025年10月20日)日)15时00分(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东湖法庭。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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