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州昌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22民初3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余桂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昌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的物业服务费5287.88元,并支付违约金250.72元;二、驳回福州昌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元(已减半收取),由福州昌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7元,由余桂芳负担2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之日的次日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