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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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匠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福建匠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梅强、福建匠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

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1719号原告吴生凤与被告福建匠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福建匠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梅强、福建匠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生凤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福建匠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福建匠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梅强、福建匠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退还吴生凤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及给付拖欠营业款27395.5元,合计人民币57395.5元;二、判令解除2025年1月30日双方签订的顺昌一中奶茶炸鸡档口经营协议;三、判令福建匠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福建匠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梅强、福建匠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分别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和第二十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第一次和第二次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在第二次开庭时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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