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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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江苏嘉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闽长绿(永春)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李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5民初417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2日9时在本院桃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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