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宝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家良、黄丽育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泉州市宝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泉州市国硕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国硕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105818元,并以10581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2025年10月20日)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为本院东湖法庭。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