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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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俊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勇明与被告黄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924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提交送达地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台商办公区领取上述相应诉讼材料和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本院台商办公区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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