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武西与被告泉州市宗颖财税服务有限公司、郑金聪、福建宗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靖雯、黄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内容:一、泉州市宗颖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武西返还投资款50万元,并按年利率13.8%支付自2024年6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二、郑金聪、福建宗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泉州市宗颖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债务向林武西承担连带责任;三、郑靖雯在其未出资的42.5万元本息范围内(利息以42.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黄滨在其未出资的7.5万元本息范围内(利息以7.5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泉州市宗颖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林武西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290.6元,由泉州市宗颖财税服务有限公司、郑金聪负担(郑靖雯共同负担其中7,897元,黄滨共同负担其中1,393.6元),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