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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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修如

本院受理原告苏金良与被告吴修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73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吴修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金良货款20000元及该款自2025年6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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