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治灿与被告许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5 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许向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治灿借款本金35200元及利息(以35200元为基数,从2025年6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许向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治灿公告费200元;三、驳回林治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8元,由林治灿负担 209.25 元(已缴纳),由许向财负担 729.55 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至政和县人民法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