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皖0191民初4432号原告合肥市经开区袍派百货商行诉范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设备买断尾款8702,63元(买断价-已付租金):2、请求本次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3、请求判令被告范超赔偿自2024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止。现依法向被告范超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