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5)皖1503民初2997号原告庄春东诉被告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5)皖1503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徐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庄春东借款12000元及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4日起按照同时期一年期LPR计算利息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庄春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徐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