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原告泉州市盛华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志国、宁波君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宁波君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市盛华箱包有限公司定作款5306.7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24年7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泉州市盛华箱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宁波君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42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