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何萍与被告泉州简食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代理费1300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3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6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5)闽0503民初763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