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滨城支行与被告吴必强、陈霓妮、林志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滨城支行不服本院对此作出的(2025)闽0502民初93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鲤城区人民法院(2025)闽0502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三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