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珂妃商贸有限公司泉州丰泽分公司与被告泉州星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85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泉州星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珂妃商贸有限公司泉州丰泽分公司租赁保证金35434.8元、物业保证金12205.32元、质量保证金10000元、POS保证金1200元、装修押金3000元、多经质量保证金5000元共计66840.12元;二、泉州星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珂妃商贸有限公司泉州丰泽分公司公告费200元。案件受理费1471元,由泉州星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