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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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施雪梅(户籍地址: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东施村129号)

本院对原告朱晓明与被告施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81民初8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施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晓明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6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2.6元,由被告施雪梅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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