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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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时金(户籍地址: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南山村八扇6号)

本院对原告施玉平与被告郑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81民初8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时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施玉平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从2023年2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郑时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施玉平偿还结欠的利息365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5.4元,由被告郑时金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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