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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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建法

本院受理(2025)闽0505民初4739号原告陈华耀与被告陈建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2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南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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