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5民初4645号原告海南支云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93255元及利息(以93255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7日起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5年7月8日利息为1740.7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8-29